題:
農奴制與奴隸制有何關係?
Ezekiel
2020-05-20 16:48:1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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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我了解,農奴制與奴隸制關係密切。例如,維基百科中提到的農奴可以買賣,買賣,或多或少地受其主人/主人的支配,甚至農奴一詞也源自奴隸一詞。據維基百科頁面所述,我知道農奴制和奴隸制之間的一大區別是農奴與土地息息相關。

我想知道以上內容的原因是,從我自己對奴隸制的解讀中,我了解到它是非常不同的。如此處所述,古羅馬的奴隸制與美國的奴隸制不同。這表明奴隸制已經存在,為什麼農奴制被認為是獨特而又不同的?認為這兩個機構在某些基本水平上有所不同?

我也理解,如評論中所述,奴隸制農奴制在不同的國家是不同的,但這只是讓我感到困惑。如Wikipedia文章所述,奴隸制與農奴制非常相似,甚至農奴制這個詞源於拉丁語中的“奴隸”一詞,但是奴隸制形式和農奴制形式不同,對我而言,這意味著存在一些根本性的區別,即

為了進一步闡明這一點,我看到該文章說,封建制度下奴隸制和農奴制之間的權利有所不同,但是在羅馬和美國,奴隸的權利有所不同。實際上,根據博客文章,在我看來,羅馬和美國的奴隸權利之間的差異比封建制度下的奴隸和農奴之間的差異更大。那就是讓我感到困惑的地方。

不知道在何時何地也很難回答。法律框架中存在“奴隸”和“奴隸”,美國動產奴隸制與其他形式有很大不同,例如將俄羅斯農奴與英國農奴進行比較是不精確的。
@MarkC.Wallace對不起,如果我沒有正確詢問問題,我是新來的,現在這個問題還可以,還是我應該改進它?還是整個問題都不好,我應該刪除它?
您在引用的Wikipedia文章中似乎解釋了這種區別。也許您可以編輯您的問題來確切解釋_您發現不清楚的解釋是什麼?
關於[Villein](https://en.wikipedia.org/wiki/Villein)的文章以許多特定於西歐(通常是oder-Neisse線以西的地區)的方式對*農奴制*進行了擴展。
@Ezekiel-無需道歉-這個問題不是最理想的,沒有錯。每個堆棧都必須有一個向新用戶解釋文化的過程。歡迎來到書架,希望我們能回答您滿意的問題。
您主要對封建英格蘭或歐洲其他地區感興趣。地區之間的條件差異很大-因此請每個地區提出一個問題。
-1
@PieterGeerkens好的,我會這樣做。對不起,我不是故意偷懶
我只想指出一點:農奴不可交易,無法買賣,擁有相對良好的工作保障。唯一需要注意的是,他們的合同是房東的頭銜,而不是房東本人(如果房東出售自己的土地或獲得新土地,則農奴將留在原來的土地上,因為這就是合同所要求的)
五 答案:
Brian Z
2020-05-20 17:55:40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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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您正在嘗試將“奴隸制”和“農奴制”視為跨歷史類別,而這正是造成混亂的原因。為了做出有意義的定義和比較,我們必須更加具體。所謂的“ 不自由勞動”有許多不同的形式,每種形式都必須在其自身的上下文中加以理解。

不自由勞動是彼得·克洛特金(Peter Klotkin)的經典書。它對美國南部的奴隸制與俄羅斯的農奴制在16世紀後期至19世紀中葉之間進行了比較。

美國奴隸主的獨立性和居民心態促進了為捍衛奴隸制免受外界攻擊而進行的激烈運動,而缺席的方向和對中央政府的依賴使農奴制無法成功捍衛農奴制。俄羅斯農奴通常比美國奴隸生活在更大的土地上,在日常生活中受到的直接干擾較少,他們發現主張社區自治比較容易,但對自己村莊外的農民表示較少的團結。相比之下,美國奴隸更具有個人主義色彩,並且能夠與所有其他黑人(奴隸和自由黑人)認同。

古代奴隸制比早期的農奴制更接近早期的農奴制。許多方面。但這很難進行比較,因為古代世界在各種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 此博客進行了嘗試。

在羅馬帝國,在北美1600到1800年代,奴隸比奴隸能夠更快地獲得自由。同樣,在羅馬帝國,奴隸有時受到教育,在其家庭中享有地位,並受到其主人的重視。這並不是說羅馬帝國內的所有奴隸都可以利用這些方面,但是它們在羅馬社會中是現今的普遍習俗。相比之下,北美的奴隸沒有這些特徵,他們是勞力的來源,最終在南部殖民地,奴隸制對經濟至關重要。此外,羅馬帝國時期的奴隸通常是“白人”,被視為一個人/人。在北美殖民地,奴隸通常是黑人或印度裔,沒有白人被奴役,而且奴隸通常不被視為具有與自由人相同的權利,也不被認為是完全人類。

總而言之,與特定的歷史背景脫節時,我不會過多使用“奴隸制”和“農奴制”一詞。

謝謝,我將看看您提供的資源,我認為這是令人困惑的。因此,如果我在沒有其他上下文的情況下理解您,那有什麼有意義的區別?
我可能會說完全相反的話……奴隸制和/或農奴制的每個例子都應視為自己的獨特事物,與任何其他例子完全不同,除非您可以證明它們之間存在真正的聯繫或相似之處。僅僅因為兩個歷史過程都被稱為“奴隸制”,並不意味著它們必然以任何方式聯繫在一起。
俄羅斯農奴與美國奴隸的主要區別是:1)農奴不能在沒有土地的情況下出售(即不能命令他們搬到其他村莊); 2)農奴有自己的土地,自己耕種供自己使用。農奴可以通過兵役被合法地廢除
@rs關於#2,至少在某種程度上存在於美國奴隸制中(通常稱為“準備理由”)。
@BrianZ是的,但是在俄羅斯,這實際上是一個規則(農奴除外),尤其是在封建領主要求莊稼或錢來代替無償工作的情況下。
@rs.29禁止出售沒有土地的農奴並不是俄羅斯農奴制的重要財產,因為這種財產隨著時間而變化。在某些時期,不能命令他們搬到另一個村莊,在其他時期,可以在全國范圍內自由出售它們,而在另一些時期,法律禁止出售它們,但沒有執行,實際上被出售了。到城市的農奴制。 16世紀的俄羅斯農奴與18世紀的俄羅斯農奴之間存在巨大差異。
@Peteris我們主要談論的是晚期俄國封建制度,禁止在沒有土地的情況下買賣衝浪(即,移動衝浪)。自彼得大帝以來,農奴實際上與土地息息相關。
@rs.29如果我們在談論稍後的時期,那麼在彼得大帝之後,只要主人希望他們就將他們綁在土地上;農奴是在18世紀末出售的(沒有土地)。在19世紀期間,逐漸實行了各種限制措施,直到最終廢除了農奴制,但在這種銷售發生之前,例如從1808年開始禁止在市場上出售農奴,直到1808年允許出售農奴的報紙廣告在1801年被禁止。但由於仍然允許銷售商品,因此只有廣告文字更改為租借文字。
“羅馬帝國時期的奴隸通常是'白人',被視為一個人/人。”這是一種誤導。 “白色”和“黑色”不存在。羅馬人更多地考慮了羅馬而不是羅馬。絕大多數奴隸不是羅馬人,他們是征服期間被俘的囚犯。因此,羅馬奴隸制仍然具有種族色彩。
@Ezekiel:既不是“沒有有意義的差異”也不是“明顯的差異”。這更像是試圖區分“燉菜”和“湯”。那裡存在大量的部分液體,部分固體食物,根據更多液體/更多固體或其他條件對它們進行分組可能是有意義且有用的。當然,區別並不完全是任意的。但是,您嘗試繪製精確線的任何方式都將是任意的,並且會出現邊界情況,以及您的標準與某些菜餚的傳統名稱衝突的情況。
上面的引用暗示奴隸制對美國南方經濟至關重要,但對羅馬經濟卻不重要。這是真的?
@gardenhead意味著什麼?我沒看到
@BrianZ“相比之下,北美的奴隸沒有這些特徵,他們是勞力的來源,最終在南部殖民地,*它們對經濟至關重要。*”
我看到的是@gardenhead,我誤讀了“羅馬尼亞語”和“俄語”!這是一個公平的問題,似乎確實令人懷疑。
似乎這三者(俄羅斯的農奴制,美國的奴隸制,古羅馬的奴隸制)之間的重要區別是奴隸/農奴與全民所享有的權利之間的“差距大小”(由於缺乏更好的期限) 。例如。農奴和羅馬奴隸更像是人權較少的人,而在美國,奴隸通常被視為比人類少,甚至不是人類。將農奴/奴隸的權利與其他“未滿公民”群體(例如婦女,囚犯或非公民)進行比較可能會很有啟發。
美洲沒有白人被奴役嗎?這是UTTER BULLS ** T。安哥拉黑人安哥拉殖民者安東尼·約翰遜(Anthony Johnson)在1600年代初拘禁了五個奴隸。有四個是白人。法院甚至維持了這一點!這僅僅是一個例子。
沒有捍衛該博客文章的質量,而是[約翰遜有白人*契約僕人*](https://en.wikipedia.org/wiki/Anthony_Johnson_(colonist))。
Mark C. Wallace
2020-05-20 17:34:1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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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隸制和農奴制是法律術語;每個法律框架(大約每個國家)都有不同的定義。因此,正如您所指出的那樣,羅馬奴隸制與法國奴隸制不同,並且兩者都與農奴制不同。可以稱為“椅子”-辦公椅,丹麥現代椅子,教室椅子,舒適的閱讀椅等。如果我使用“椅子”一詞來指代凳子或其他有人坐在的物體,則很少人們會感到困惑。“椅子”的含義取決於使用它的上下文,在我寫完這篇文章後,您提供了一個類似的例子-想一想我們用奇瓦瓦州的“狗”一詞指代的所有生物。

對於奴隸制和農奴制,具體含義取決於使用它的上下文,但是一般含義如維基百科所述。

  • 維基百科:農奴制

    農奴制是封建制度下許多農民的地位,特別是與莊園主義和類似制度。這是債務束縛和契約奴役的條件,這種條件在歐洲的上古晚期和中世紀早期發展,並一直持續到19世紀中葉。

    @om指出我錯過了一些東西,我不能說比這更好。“許多時候,農奴和主人之間有特殊的共同義務-例如,農奴欠了主人X天耕田,但主人欠了在那段時間,農奴不能簡單地將農奴送進車間,他只能要求現場工作。“農奴制是雙方共同的義務。在大多數奴隸制中,主人對奴隸沒有義務。

  • 維基百科:奴隸

    奴隸制是將財產法原則應用於人民的任何制度,允許個人以法律上的財產形式擁有,買賣其他個人。

請注意,兩者都引用了法律框架-農奴制引用了封建制度(從技術上講是與一系列法律框架相關的經濟框架,但區別對您的問題可能並不重要)。奴隸制專門指“法律上的”。

奴隸制允許人們被視為財產。農奴制是奴役,農奴仍被視為“人”而不是財產。

各種奴隸製或各種農奴制之間的區別必須分別研究。如果要了解與美國奴隸制不同的羅馬奴隸制,則必須研究定義每個框架的法律和法學。同樣,如果您想了解俄羅斯農奴制和英語農奴制之間的區別,則需要研究定義和管理二者的法律和法規。

希望有所幫助-我承認這不是一個答案,並且更多地承認答案很困難。

您問兩者之間是否存在根本區別-取決於具體情況。獵犬和狗之間有區別嗎?如果您正在尋找寵物,那就不會。如果您要去狩獵,那很有可能。如果您是農奴,那麼您將堅定地致力於自己不是奴隸的觀念;如果您是被奴役的人,那麼您將不斷意識到自己不是農奴。

如果您可以買賣一個人,那就是在談論奴隸制。

是的,這非常有幫助。因此,如果我了解您,法律上會有區別,但本質上沒有區別嗎?之所以認為它們是不同的,是因為過去的法律認為它們是不同的,但這不是因為歷史學家會認為它們在根本上是不同的嗎?我能正確理解你的意思嗎?
我贊成這個答案。也許可以通過多次強調農奴與主人之間的特殊和相互義務來改善這種狀況-例如農奴欠主X耕田的日子,但在那幾天農主人欠農奴的口糧。主人不能簡單地將農奴送進車間,他僅有權要求現場工作。
我認為[*“丹麥” *應該大寫](https://en.wikipedia.org/wiki/Danish_modern)(在*附近描述為“主席” *)。
@PeterMortensen-我看到了兩種選擇。我選擇了遵循您的建議,但我還看到一些樣式指南,指出該詞何時用作形容詞,但不大寫,而當用作名詞時。
Pieter Geerkens
2020-05-20 17:39:3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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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法律(諾曼征服之後)中,通常有兩類 Villeins,具有共同的方面:

  • Villeins zh有關

    附屬於土地莊園的維林;

    固定到土地上的後果是,這些卑鄙的人既需要並保證有權,直到只要他們每年為領主執行指定天數(通常約40天)的勞動,便可以將他們固定在的土地上並享用農產品。

  • 大公子城

    被附在領主身上的小人,並可以通過契約從一個所有者轉讓給另一個所有者。

    這些維林斯可以獨立於耕種的土地買賣。

    科貝特(Cobbett)的國家審判和高等程序全集...筆記(pp 42-43):

    *的作者* Mirroir *(約2 S 38)在愛德華二世統治期間寫道,只提到了維倫人,而愛德華六世國務卿托馬斯·阿斯密斯爵士說,他那時從來沒有人知道整個領域的總價值(史密斯聯邦,b。2,c.10。)。但是,經過長時間的搜索,我確實在年鑑中找到了一些地方,這些地方以總的方式表達了指控毛利人的總稱,並不是全部,而是以一種普遍的方式表達出來:在我尚未看到的所有情況下,都提到了維利尼格。

在所有維林人中常見的是“被遺忘的人”的祖先,其中之一是“無法記憶的時間”。就他們的主人而言,他們作為威林人的地位僅是 ,在領域中沒有其他人,但是對於所有其他人,他們被視為自由人。

再次來自 Cobbett's

[卑鄙小人]是一個所謂的維林的指控,稱他本人或他的父親,祖父或其他男性祖先是由婚姻產生的;這種請求,無論據稱是卑鄙小人的祖先多麼遙遠,都是主宰的:也就是說,如果這是真的,那就破壞了維林納奇的主張,因此,老爺只能通過否認卑鄙的事實來支持自己的頭銜。

請注意,除了上述的villein的 socage villein術語分類外,還分別根據其居住安排和/或土地權的大小:

Pollock & Maitland的愛德華一世之前的英國法律曆史通過搜索“ villein”提供了更多背景信息”。

llywrch
2020-05-20 21:28:3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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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一個問題是術語“農奴” &“奴隸”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據其使用的文化來定義的。幾乎任何關於“奴隸”的陳述都可能經常也適用於“農奴”。例如,古羅馬的僕人總是奴隸,但是(如果我沒記錯我的托爾斯泰的話)俄國貴族有“農奴”。雖然奴隸制幾乎可以在世界範圍內找到(我在中國或日本沒有遇到任何奴隸制的例子,但我認為這是由於我對自己的看法不夠認真),但農奴制並不是歐洲獨有的:埃塞俄比亞的現代製度在許多方面都與農奴制(奴隸制被稱為 gabar zega )以及奴隸制相似。

一般而言,農奴是封建社會的自由成員。如果沒有封建或類似封建的結構(專家認為埃塞俄比亞前現代是否真的是封建社會),就沒有農奴制。 (AFAICR,農奴屬於貴族,而不是非貴族,如富裕的農民或商人。)奴隸是財產人,例如牲畜。由於奴隸不是自由的,所以奴隸可能會出現在令人驚訝的環境中:例如,在某些中世紀的伊斯蘭國家,整個軍隊都由奴隸組成。儘管逃亡的農奴在被捕時可能會受到嚴厲的懲罰,但在古羅馬對逃亡的奴隸的懲罰通常是死刑。 (Augustus在他的《 Res Gestae》中誇耀了他被釘死的逃亡奴隸的數量。)

兩者之間的區別是一個複雜的話題,&,我對維基百科的文章感到失望對不自由階層的人的性質如此膚淺。

我已投票贊成,但我認為您的答案可能會受益於某些鏈接和來源(例如,埃塞俄比亞)。
vsz
2020-05-21 18:16:2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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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答案都集中在農奴制和奴隸制之間的相似性上,並且常常可以基於一個人的政治觀點而變得主觀(無政府主義者或共產主義者可能會聲稱現代有薪工作與奴隸制相同,因為僱員沒有

因此,這是奴隸制和農奴制之間的主要概念差異:

農奴基本上是在租借農舍。土地上的一塊土地,他可以在那裡自己種植自己的農產品,然後他以農產品的一部分和/或每年有一定天數的租金來支付租金,而該天數必須免費為他的主人工作。他和一個自由的失地農民之間的區別在於,他不可以終止其租金合同。但是從技術上講,他不是主人的財產。主人可以將土地賣給另一位主人,然後農奴將成為新主人的臣民,但他和家人呆在一起,將繼續在同一塊土地上耕作。

另一方面,奴隸基本上就像牛一樣,是單獨買賣的。通常不能自由結婚,奴隸的孩子經常會被賣掉。一個奴隸不能真正與他的社區建立長期聯繫,因為他可能隨時被賣掉,被轉移到新的工作場所,並且可能再也見不到他的老家/家人/朋友了。

A另一方面,農奴可以有自己的家庭,可以自己撫養子女。

奴隸通常沒有個人財產,奴隸生產的一切財產都是奴隸主的財產。

農奴,如果努力工作或更加幸運,就有機會擁有與其他不那麼努力的農奴相比,更好的食物,更好的房屋或更好的工具為自己和家人。

對家庭的好處。
您通常將*美國式動產奴隸制*與奴隸制混淆,後者總是有很大不同。語句“ *一個奴隸通常沒有任何個人財產,一個奴隸生產的一切都是奴隸所有者的財產。*”僅對美式動產奴隸制是正確的,一般來說,奴隸制從來都不成立。
@PieterGeerkens:即使在這種情況下,農奴通常比奴隸擁有更多的私有財產和更多的隱私。我使用“通常”,而不是“總是”。
我猜這是一個國家一個國家,但即使“他不被允許終止其租金合同”也並非普遍如此。例如。匈牙利的農奴在支付了一定費用後才可以自由活動,直到15世紀,他們在後來的事實上和少年時代都與土地緊密相連。在中東部,農奴的地位實際上逐漸惡化,直至大約19世紀。
@Greg:那麼,那是農奴和奴隸之間更大的差異,不少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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