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德國血統和德國榮譽法》
規定:
禁止猶太人與德國血統或相關血統的公民結婚。
禁止猶太人與德國血統公民之間發生性關係。
假設猶太人的丈夫(未實行猶太教,但父母將其歸類為猶太人/祖父母)和非猶太人的妻子(新教徒)在紐倫堡法律出台之前已婚並育有孩子。
這些新的紐倫堡法律是否阻止了猶太人與“德國公民”之間的婚姻/性關係或相關血統(妻子)將猶太人和非猶太人之間的現有婚姻分開?
《保護德國血統和德國榮譽法》
規定:
禁止猶太人與德國血統或相關血統的公民結婚。
禁止猶太人與德國血統公民之間發生性關係。
假設猶太人的丈夫(未實行猶太教,但父母將其歸類為猶太人/祖父母)和非猶太人的妻子(新教徒)在紐倫堡法律出台之前已婚並育有孩子。
這些新的紐倫堡法律是否阻止了猶太人與“德國公民”之間的婚姻/性關係或相關血統(妻子)將猶太人和非猶太人之間的現有婚姻分開?
即使是希特勒的紐倫堡法律,也很難追溯適用新法律。在這種情況下,禁止混婚不適用於已婚夫婦。但是,正如上面鏈接的文章所述,《保護德國血統和德國榮譽法》 確實包括一項有關現有婚姻的規定:
宣告廢止只能由檢察官發起。”
因此,儘管一般而言,紐倫堡法律並未將猶太人與非猶太人之間的現有婚姻分開,但其中確實包含了使公眾能夠獲得婚姻保護的規定檢察官這樣做。
是的,他們以“間接”方式做到了。尤其是在1938年的補編將猶太伴侶的種族地位根據自己的理由提出離婚之後。
也就是說,法律旨在允許甚至鼓勵“混血”。夫妻分手。伊爾斯·科恩(Ilse Koehn)在同名書中,題為“二等錯誤”,中,伊爾絲·科恩(Ilse Koehn)講述瞭如何誘使德國母親以這種方式與(半個)猶太父親離婚。
甚至納粹都不願意“事後”破壞這些婚姻。這在社會上會造成破壞性的影響。實際上,在 Rosenstrasse抗議期間,德國妻子進行了戰鬥並贏得了一場戰鬥,以挽救其猶太丈夫免遭逮捕。從紐倫堡法律開始,納粹已經足夠“禁止”這種婚姻。
如果您要詢問“ Blutschutzgesetz”(德國血液保護法和德國榮譽法)的直接法律後果-它沒有追溯效力,不。
關於婚姻的聲明僅適用於儘管有法律而締結的婚姻,即為無效,即e。生效後。 (從技術上講,關於公共檢察官的最後一句話意味著配偶不能自行提出宣告無效的訴訟。)
作為參考,以下是我對Blutschutzgesetz§1的粗略翻譯:
(1)禁止猶太人與德國血統或類似血統的公民舉行婚禮。儘管[有禁令]締結的婚姻都是無效的,即使婚姻是在外國規避該法律的。 (2)廢止訴訟程序只能由檢察官提出。
雖然現有婚姻的法律地位沒有改變,但法律引入了政府在以下方面具有緊急利益的觀念:保護“德國血統”以及“猶太人”和“德國人”之間的往來對重要的公共利益構成威脅。
我們不應低估這些法律對社會和心理的破壞性作用。
同樣重要的是,不要高估NS法的確切用語。官僚機構和法院很好地理解了這一意圖。
還相關:另一個“紐倫堡法律”,Reichsbürgergesetz確實影響了混合“種族”家庭,以及1938年,“ Ehegesetz”宣布了“猶太”配偶離婚原因的種族地位。
我想發表此評論,但不幸的是,由於回复率低(新acc)而不能。
接受的答案是完全正確的。這種情況適用於我的曾祖父母(丈夫阿里安(Arian),猶太妻子)。他被迫離婚,但拒絕這樣做。兩位都是藝術家,他們都被禁止從事職業。至少他們倖存下來,包括所有六個孩子,其中一個是我的祖父。
戰後他們康復了,我的曾祖母活到了很老的年齡(1901-98歲)。我從小就認識她,一個好女人。具有諷刺意味的是,我的曾祖父在70年代被酒後駕車的GI殺死。我希望我有機會見到他:(
用來描述禁止行為的詞是“ Eheschliessungen”,它明確地指婚禮的行為,而不是指婚姻本身。如果這個詞叫“ Ehen”,那將是模棱兩可的。